仪器设备是中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心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教学、科研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医、教、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产管理处是我中心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增减变化、维修均需经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使用、日常维护等工作。
※凡单价800元以上,耐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于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开发的仪器设备均列入本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和捐赠)均属学校的财产。
※加强科学管理,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办公室设备管理工作并能积极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对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各使用单位确需变动管理人员时应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一、 仪器设备的申购:
1、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并按申购的内容逐项填写,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单价10万人民币或1.5万美金以上的设备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报校领导审批。
2、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3、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性能、适度超前、节约的原则购买,做到优质、低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
二、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 各单位申请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需由设备管理人员领取。或由设备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并办理固定资产登帐手续。仪器设备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仪器设备未经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和外借。
3、 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腐等措施。
4、 每台仪器设备按一卡一物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正、副卡及电脑数据库。正卡、电脑数据库存放设备管理部门,副卡存放使用单位并建帐。每年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一致。
5、 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 每个使用单位必须健全各项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保养,并定期检查校验,以保持其精密度,做到设备的完好可用。
2、 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学校鼓励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可报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维修。
3、 对学校吊扇、空调制冷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保养、检修。
四、 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残值处理:
1、 仪器设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确已丧失效能且无修理价值,各使用单位可以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
3、 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报校领导审批。
4、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帐、卡手续。对报废的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零,确实需要某些零配件,可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拆零。如发现私自拆零或私自变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 已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门回收并集中变价出售,出售对象必须是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单位。
6、 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缴校财务处。
五、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 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意见并报设备管理部门,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主管校长。否则除对责任人作经济处罚,还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 职工离校须将所使用或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所在部门,如离校未办理移交手续,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物资丢失赔偿处理。
4、 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造成设备损坏,按责任事故处理。
5、 保管人员失职,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领、发、借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
六、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上述情况依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10%~100%计价,赔偿幅度由设备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商定。
由于保管使用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录音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电吹风等二用物资设备丢失,按每年10%折旧,并按折旧价的100%赔偿,凡属个人保管的工具类物资丢失,按原价或原物赔偿。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二零零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