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机构职责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通过“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
(一)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诊断、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奖惩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疫情,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 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疫情报告质量评价和报告工作考核评估;制定单位内部网络直报管理办法,协调网络报告相关部门的联系,包括与性病防治机构和眼病防治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纵向联系等。
负责收集和分析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资料,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定时和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向有关单位反馈。其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要负责本辖区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的报告工作。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做好代报记录。
负责动态监视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核实。
负责辖区内“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和本辖区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三)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建设和完善疫情报告网络系统,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督导和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本市传染病疫情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增加本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报告内容
(一)传染病个案
1、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除肺炭疽以外的其它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卫生部和本市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3)本市要求报告的非法定传染病:水痘、手足口病等。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及其他不明原因传染病。
(5)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要求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病例分类和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要求报告。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本市发生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须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三、报告时限
(一)传染病个案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于2小时内寄(送)出。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除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之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丙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规定须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诊断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由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报告时限
医疗机构、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现场调查发现的传染病个案病例立即填卡,并在“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初次报告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果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的情况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进程报告。
事件终结,完成书面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后2小时内,负责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结案报告要求做出结案报告。
四、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传染病个案疫情报告
传染病个案按以下程序报告(图1)。(略)
1、填卡
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当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附件1),“传染病报告卡”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医疗机构内由门急诊医生负责诊断、填卡和卡的更正;检验部门通过联系单(簿)提供医生诊断依据;病史室提供病史核对与检查。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人员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网络报告
(1)初始报告:医疗机构防保科将传报卡汇总,登记造册,核实后确认上报,录卡要求及时、完整、正确,不得错报、漏报。
已经报告的病例,一旦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报告单位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作出订正报告,并立即上网修改,做到更正及时;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及时订正。
(2)补报和代报
补报:医疗机构防保科在日常工作、自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备注栏注明“补报”。
代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传染病信息的网络报告由当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并做好代报记录。
3、网络报告信息核实
(1)审核: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等病种的终审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信息,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并于2 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其他传染病报告信息,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无误后,应于24 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
(2)查重: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个案进行查重,删除重复报告信息。
(3)监控与信息报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9时、下午4时,至少两次对稀少、重点病种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实、处理、上报(附件2)。
异常情况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散发和暴发疫情;已消灭或罕见的传染病:脊髓灰质炎、白喉、钩端螺旋体、炭疽、斑疹伤寒、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丝虫病、出血热、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散发和暴发疫情;同一症状多例不明原因疾病。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疫情报告
发生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医疗机构先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在现场调查中发现的个案病例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个案网络报告;通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将该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按要求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
五、质量控制和指导检查
(一)质量控制
通过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及时率(包括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等指标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
各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做好自查记录(附件3);并在每月4日前将自查记录和文字小结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至少1次下载传染病个案电子版,检查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自查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每月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结果并纳入每月传染病疫情分析报告,于次月7日前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本月本辖区疫情概况、报告质量和防治重点反馈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前往医疗机构检查漏报率、准确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质量控制报表上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小结,并将小结内容纳入年度传染病疫情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本年度本辖区和全市疫情概况、报告质量和防治重点反馈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下载传染病卡片个案检查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汇总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质控报表,反馈全市网络直报质量控制季度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网络直报报告质量进行小结,将小结内容纳入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反馈给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指导检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到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检查与指导,并填写“医院传染病报告指导检查记录”(附件4),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次,现场指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工作指导和检查。每年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医疗机构实行抽查和指导,覆盖率为10%。
六、信息保存和利用
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完成本单位和本辖区内传染病月报、年报等相关数据的备份,按月和年导出本单位和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个案信息,妥善保管。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应保留3年,主卡保留在病例现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卡保留在病例就诊的医疗机构内。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辖区内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将疫情分析结果反馈至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即时做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将疫情分析结果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市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即时做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七、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可以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通过VPN(HTTP://10.254.254.229)登录到国家传染病直报系统。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相应的制度,并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掌握本辖区各医疗机构基本属性,通过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妥善设置本区县各级网络直报用户的授权工作;按年度掌握本辖区内地区编码和网络直报用户情况,进行地区和机构属性维护(附件5,附件6)。
(三)各区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掌握用户名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要按照规定填写用户权限申请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用户(见附件7,附件8,附件9);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的,应当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查询。
(四)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各使用单位应当每月更改相应的用户密码,并作登记和签名(附件10);一旦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附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附件2 网络直报监控记录表
附件3 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自查情况表
附件4 医院传染病报告指导检查记录
附件5 上海市 区/县网络直报地区编码一览表
附件6 上海市 区/县网络直报用户一览表(包括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
附件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附件8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
附件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申请回执
附件10 用户密码登记更正登记表 |